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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驴友户外遇险后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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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团 发表于 2013-8-17 02: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3月24日,4名兰州“驴友”(自助游者)徒步穿越兴隆山景区时迷失方向,榆中县公安局联合兴隆山管理局出动警民近百人将他们营救脱险。3月25日,天祝县马牙雪山又有10名“驴友”被困……在网上发帖招募“同道中人”自助游,可谓当前一种时尚的旅游方式,但由于召集渠道比较随意,队员间互不了解,救援设备和手段欠缺,“驴友”遇险、遇难的事件屡屡发生。
    法律界人士指出:参加自助游的出游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组织者、参加者的关系,组织者应当对所有的参与人员承担安全保护的义务,不得以自发参与旅游或未收取费用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出游者相互仅仅是单纯的“结伴而行”关系,那么,游客应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等自行负责。
    典型案例
    案例1
    “驴友”被山洪冲走 组织者被判赔偿16万
    2006年7月7日,梁华东在南宁时空网上发帖,邀请“驴友”到广西武鸣县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费用采取AA制。时年21岁的“手手”于7月8日上午乘坐团队的车辆到达武鸣县两江镇的赵江,与梁华东等人一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该团队在赵江河谷中扎帐篷宿营。从晚上至次日凌晨,宿营地区连下几场大雨。7月9日7时许,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扎的帐篷及“手手”被洪水冲走。此后,武鸣县两江镇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距事发地点大约3公里处找到“手手”的遗体。
    2006年8月4日,“手手”的父母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梁华东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163540元,其余11名驴友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385元。
    案例2
    自助旅游坠崖身亡 15名同行“驴友”免责
    2010年7月21日,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同年8月13日,16名“驴友”一起出发,开始“太行拉练”自助游。8月17日,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队员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驴友”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爱心款,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费用”,李某的亲属将15人告上法庭,索赔26万元。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嘉宾: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王才林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玮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主持人:户外探险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参加的人会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约定相互间不需要对活动中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那么,这种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王才林:无论是法律本身的规定还是司法实践,这种免责协议都是难以免责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自助旅游参加者人身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陌生人拼游一旦引发民事纠纷,个案的各种细节的确认以及随之而来的索赔,都没有那么简单。由于自助游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适用的法律有《合同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何玮:自助游的组织者都会在发帖时附上一个免责声明,表明跟帖者是自愿参与,责任自负,以此来免除“后顾之忧”,这就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但成员之间约定实施的是一项危险活动,彼此间设定了互助的义务,当活动过程中成员间违背互助义务的宗旨时,免责条款就不管用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即使签订了“生死状”,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风险提示义务,作为一个团队的成员,相互之间负有相互关照、相互救助的义务。如果在组团前已充分告知了自助游的风险,且在组织过程中并没有违背野外旅游的一般常识,遇到事发突然,根本没有时间、机会通知同伴避险,在同伴遇险时众“驴友”尽到了救助义务,则不应担责。否则,一旦出现意外,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主持人:案例2中,法院是依据什么判决同行驴友免责的?
    周文杰:从法律上说,自助游属于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即受害人参加某种活动时,事先作出甘愿承担致害风险的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思表示,当致害风险发生时,由自己承担损害后果。比如足球、拳击比赛等对抗性很强的运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活动。由于自助游是一项集旅游、探险为一体的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这一活动的“驴友”对活动所冒的风险都是明知的,在这个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才林:从基本原则上看,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或者保险,则应当是责任自负。这种责任负担的原则是风险自担,或者叫做自冒风险,就是已经知道野外旅游有风险,而且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负担损害。尽管我们现行法律中没有这个规定,但这是一个法律的原则,可以成为处理这样事件的基本规则。案例2中,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李某意外死亡后,其他15人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因此判决同行驴友免责。
    主持人:自助游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的责任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有何不同?
    何玮:自助游通常是参加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行程等事宜,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从自助游的性质来看,组织者并不从中获取利润。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从自助游的组织形式来看,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管理费用支出等,活动中一些事项尚需参加者共同决定,因而这种管理是松散型的,组织者对于参加者并没有很大的支配权。在社会活动中,组织者对参加者管理越多,决定的事项越多,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因而,从组织形式来看,自助游的组织者也不应承担过重的安全保障义务。
    周文杰:此外,还应考虑参加者自冒风险的前提。在一般的社会活动中,不应该有超出日常生活的不合理危险,因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重。而在自助游活动自冒风险的前提下,组织者对于自助游本身的风险导致的损害是可以免责的。因此,自助游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轻,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过错的认定上,也应当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因为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不能要求组织者的每一个决定都是正确的,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责任。
    主持人:自助游要事先做足哪些“功课”以防万一?
    王才林:首先自助游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在活动的组织、召集过程中均应当诚信地公布自身的情况。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加者知晓,以便参加者做出判断、选择。其次,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审慎选择路线,并充分考虑风险的存在。组织者应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积极救助。最后建议发布自助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加强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总之,无论是对于自助游的组织者还是参加者来说,从事自助游活动一定要量力而行,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尽量把风险控制到最小,只有如此,才可能从中体会到乐趣。
    周文杰:最大的忠告,就是认识到背包探险的危险性。当认识到这样的风险的时候,应当做到两点:第一,要做好认真的防范准备,防止危险的发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第二,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事先做好责任承担的约定,最好的方法就是事先投保。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发生了危险造成损害,也会有适当的救济办法。
    新闻追踪
    马牙雪山遇险“驴友”感谢救援单位
    深圳3月25日,64名“驴友”在马牙雪山主峰登山。其中3名登山者滑落天池北坡雪坑,随后,组织救援的7名游客也被困在马牙雪山之中。接到报警后,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第一时间组成300余人的搜救队伍赶赴现场救援。经过30多个小时的奋战,最终于27日零时20分,成功将被困探险队员全部营救下山。4月5日上午,遇险的“驴友”代表手捧锦旗来到天祝县县委大院,向参加救援的相关单位及部门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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